公務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無故曠職累積達20日,已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 1項第 2款第 5目規定核予記一大過,若其同一考績年度內又陸續曠職累積達30日,服務機關自可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1項第 2款第 8目規定核予一次記二大過並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同時撤銷前所為之記一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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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29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人三字第4709號;公務人員;免職;曠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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