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以於81年 7月25日前訂之三七五租約、公有耕地租約或備查有案之委託經營契約之農地為現耕農地,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依修正「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 6點第 1項第 2款,並未規定其租約期間或備查期間應屆滿 1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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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30290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地政三字第16881號;自耕能力證明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3-0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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