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後凡發生疑似集體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依規定得命該飲食場所暫停營業,俟完全改善其缺失並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複檢通過後,始可再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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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833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衛生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衛七字第34717號;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25條 說明;食品管理;食品衛生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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