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因公涉訟,適用「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聘請律師並支付律師公費,應事前呈報上級機關核准,在不超過律師公費一般規定之限度內,由機關原有經費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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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745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府人三字第3240號;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說明;公務人員;律師費;訴訟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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