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規定:「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所稱之「半日」,應以一個上午( 4小時)或一個下午( 4小時)為計算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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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527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人三字第1466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休假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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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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