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辦理工程招標案件,如發現廠商同一工程投遞兩標封者,主辦工程單位於開標完畢後應即刻通報高雄市政府各單位依規定停止其參加本府工程之投標權 1年,並就廠商之相關資料副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納入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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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51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工務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工務公字第6876號;工程招標;投標權;建築管理;檔案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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