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緯水電工程有限、銘竟工程股份、銳針機電、詮營股份有限公司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技工解僱未依限另行補僱申請變更登記應予停業三個月處分請於文到十五日內將登記證、承辦工程手冊及技術員工工作證繳回至處分期滿申請復業時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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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0458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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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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