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龍企業有限公司等一九○家公司及負責人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充分者依法報請經濟部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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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04497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7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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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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