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有關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都市計畫地區之土地,應先洽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明是否已發布細部計畫及是否已依細部計畫逕為分割測量後,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備考欄註明。至尚未辦理或未能辦理逕為分割測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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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1015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911227500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說明 都市計畫法 第23條 說明;土地徵收;直轄市;都市計畫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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