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因案羈押獲釋之公務人員,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條第 1項所定停職事由消減,得於釋放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職,權責機關尚不得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始移送懲戒而否准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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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89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9493100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停職;復職;懲戒;羈押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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