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事業機構董事長涉訟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宜由具行政監督權限上級機關認定,其律師延聘事宜,可由各權責機關,授權所屬事業機構自行認定,毋庸逐級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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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807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8871500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3條 說明 公務員服務法 第17條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事業機構;律師;授權;董事長;監督;機關;職務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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