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地政機關辦理耕地分割測量時,發現申請分割之耕地有違法使用情事,其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者,得先准予分割,但應同時將違法使用情形,報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妥為處理,以達到遏止違法使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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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65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907185900號;農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 第31條 說明;主管機關;地政機關;耕地;耕地分割;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農業;違法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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