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公務人員因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條第 1款規定受停職處分,嗣經撤銷羈押釋放,即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條第 1項所稱「依法停職」及「停職事由消滅」,前開人員未經移送懲戒者,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6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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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658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6861000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第3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公務員;刑事;停職;訴訟程序;懲戒;羈押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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