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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興辦公共建設徵收私有土地,應確實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7、28條規定,於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始得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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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651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地四字第8906714300號;土地徵收條例 說明;土地徵收;公共建設;私有土地;補償費;學校;機關;權利人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0-08)。[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為興辦公共建設徵收私有土地,應確實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7、28條規定,於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始得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b/48.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b/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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