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費率自本細則修正發布後,未辦理精算釐定費率前定為百分之六點四之私立要保學校被保險人應自本細則發布日起按百分之六點四費率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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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649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906680800號;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說明;公教人員保險;保險費;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學校;繳納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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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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