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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技工、工友因公受傷經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公傷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屆滿該規則所定二年期限時仍未痊癒,仍應依勞工實際需要核給公傷假,且尚不得片面終止契約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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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54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5108500號;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說明 勞動基準法 第59條 說明;工友;公立學校;公傷假;因公受傷;技工;事務管理;契約;勞工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0-0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釋有關公立學校技工、工友因公受傷經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公傷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屆滿該規則所定二年期限時仍未痊癒,仍應依勞工實際需要核給公傷假,且尚不得片面終止契約一案]。《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a/74.html(2019/05/07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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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a/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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