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以,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施行前,因涉嫌貪污經第一審、第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而遭停職,同一違法失職情事,於判決確定前並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嗣經該會議決停止審議,則該受停職公務人員既已移送懲戒,且因尚在停職審議程序中,仍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條所定申請復職要件未合,自不得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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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44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4272600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條 說明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公務員;失職;判決;停職;貪污;復職;違法;懲戒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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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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