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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以,有關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申請復職,如經本人同意回復與原職務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雖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條第 2項所訂範圍,惟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意旨,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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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449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4285800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公務人員保障;停職;復職;職務;職等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0-06)。[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以,有關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申請復職,如經本人同意回復與原職務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雖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條第 2項所訂範圍,惟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意旨,尚無不可]。《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9/db.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9/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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