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公務人員(含退休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係以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至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則應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從形式上為初步認定,該公務人員如係依法執行職務,服務機關即應延聘律師給予相關涉訟輔助,或由公務人員檢具事證請求給予涉訟輔助,惟如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涉訟或遭受侵害者,服務機關尚應向其求償因給予輔助所支付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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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36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904011000號;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0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因公涉訟;服務機關;律師;退休人員;職務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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