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書函釋公務人員因停職處分提起再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決定,該停職處分即自始不生效力,不待當事人請求,服務機關即應通知其回職到公,當無要否「申請復職」之問題,至回職報到期限似宜參酌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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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357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3899300號;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公務員;服務;服務機關;停職;復職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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