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7條關於延聘律師費用之核撥,須依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民刑訴訟每一審級之費用標準,且不得超過該費用標準,並應以延聘律師一人為核發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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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292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903304800號;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說明;公務人員;因公涉訟;律師;律師公會;律師費用;訴訟;費用標準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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