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施行期間已於87年12月31日屆滿;「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及「重要投資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施行期間已於88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行政院業於89年 3月24日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