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年資,准予比照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 3項及第15條之 1修正條文規定提敘俸級,當事人如符合提敘俸級要件,並於89年 5月31日前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溯自同年 1月15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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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211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8902315300號;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俸給;公務機關;年資;提敘俸級;駐衛警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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