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關於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回復原狀,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依原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時,因政府投資直接或間接施工而使土地回復原狀之施工費用尚不得由市縣地政機關代為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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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0211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901880400號;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 說明;地政機關;投資;所有權;徵收補償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0-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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