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書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釋有關公務員不因曾違反不得經營商業行為義務受懲戒而得免除,惟經懲戒處分後之行為,是否得認定為同一行為,應視具體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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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1114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808236500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說明;公務員;懲戒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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