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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公涉訟,經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無犯罪嫌疑而未移送地檢署繼續偵辦者,於事後申請核發其在調查階段延聘律師之費用,仍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條「確定判決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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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315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人三字第257號;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說明;公務員;因公涉訟;律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1992-02)。[公務員因公涉訟,經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無犯罪嫌疑而未移送地檢署繼續偵辦者,於事後申請核發其在調查階段延聘律師之費用,仍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條「確定判決前」之適用]。《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6/3a.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6/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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