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涉訟,經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無犯罪嫌疑而未移送地檢署繼續偵辦者,於事後申請核發其在調查階段延聘律師之費用,仍有「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條「確定判決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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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20315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1高市人三字第257號;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說明;公務員;因公涉訟;律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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