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涉及刑案,經權責機關核予停職並移付懲戒,嗣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因刑事裁判尚未確定,無從辦理復職,其懲戒處分仍應依法即為執行,毋須俟其奉准復職後,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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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71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府人三字第 31533號;公務人員;刑案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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