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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及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因重病住院致病假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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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700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教育人字第 31252號;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教育局函(1991-09)。[「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及第4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因重病住院致病假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言]。《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5/09.html(2019/05/0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b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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