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違法或失職移付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受懲戒時,該管機關不得再就同一行為事實予以具有懲戒性質之行政處分,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處分時,除免職處分者外,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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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10242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80高市府人三字第2214號;公務人員考績法 說明;公務人員;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1-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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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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