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簡化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作業,對於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含藥化粧品,其所含藥品主成分之含量,符合該署公告之化粧品基準限量範圍者,得以合併為一件辦理查驗,僅登記一張許可證,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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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103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807534700號;化粧品;查驗登記;藥品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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