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函釋以,「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後段所稱:「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包括調任副主管職務在內;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14號解釋理由,休職處分執行後之復職係回復「被休之職」,故執行休職處分時如已調任副主管職務,於休職期滿許其復職時自得回復原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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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1031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8807657000號;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說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釋字第114號解釋 說明;公務員;主管職務;休職;復職;調任;懲戒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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