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釋有關「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第 3點第 3項所稱「約聘僱期」係指各聘(僱)用機關與約聘僱人員所簽訂契約之期限。另為配合政府機關自89年 1月 1日起實施曆年制,有關約聘僱人員於88年 7月 1日至89年12月31日請事、病及慰勞假,仍請依該局民國 88年 7月 8日88局考字第20042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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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967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807405000號;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 第3點 說明;人事行政;契約;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慰勞假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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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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