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簡化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之查驗、展延及變更登記作業,自即日起,凡申請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之查驗登記、展延、及變更等案件時所須檢附之委託代理或經銷證明文件,除辦理許可證移轉登記者須經我國駐出產地領事館或商務代表簽證外,其餘均無須經前述單位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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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961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806810100號;化粧品查驗登記或核備須知 說明 申辦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注意事項 說明;化粧品;代理;查驗登記;簽證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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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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