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因公受傷之公假核給,應以機關核給「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之公假之日起算二年期間為給假期限,而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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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96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807017300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4條 說明;公假;公務人員;因公受傷;給假;請假;職務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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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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