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在職進修人員在收到校方成績通知後,最遲應於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以放棄論,並不得再提出進修費用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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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879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806462300號;(*)補助;在職進修;進修費用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9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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