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一個月內補休,惟因業務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無法於上述規定期限內補休者,得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在三個月內補休完畢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41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三字第8802010400號;休假;機關首長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5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