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追討被占用市產,依規定向占用人追收最近五年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原使用「不當得利」用語,嗣後一律改稱「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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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90110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財四字第8800211700號;民法 第179條 說明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第17條 說明;土地佔用;補償金;機關學校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9-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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