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今後地方政府需地時,改採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屬託機關辦理一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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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1075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財四字第8708769100號;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地方政府;國有財產;預算;遺產稅;贈與稅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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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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