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補充說明規範輸入化粧品外盒裝或容器應顯著標示事項,除「中文品名」、「用途」及「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三項得於上市前完成中文標示外,其餘五項,若原廠原包裝上標示不完全,得於通關前,以印妥標貼粘貼於原包裝上,惟不得於通關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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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983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708244300號;化粧品;化粧品管理;包裝;通關;進口商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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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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