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徵機關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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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98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708244900號;稅捐稽徵法 第44條 說明 營業稅法 第51條 說明;稅捐稽徵;徵稅;銷售額;營業人;營業稅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11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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