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區段徵收」之意義為「政府機關依有關法令徵收一定區域內之私立土地重新分宗整理或依區段徵收法令應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所為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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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495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704383500號;土地徵收;直轄市;政府機關;區段徵收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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