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65條所定之遺囑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並自函示之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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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296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702017900號;勞工保險條例 第65條 說明;死亡;投保薪資;被保險人;勞工保險;喪葬津貼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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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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