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復職業訓練中心未通過考試資格留用人員於民國83年 7月13日前於各該職業訓練中心留用期間工作年資,擬請准自民國83年 7月13日合法留任起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前、後第15條規定,在留任職務列等範圍內分段辦理按年核計加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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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21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8701681500號;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說明;公務人員俸給;年資;考試資格;訓練;復職;職務;職等;職業訓練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3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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