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徵收期間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者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抵價地前,同意得由徵收機關視區段徵收作業及資金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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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8012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700755000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徵收;地價;抵價地;區段徵收;補償金;資金;徵收補償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8-0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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