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耐燃合板及防焰合板為應施檢驗品目,凡進口合板其進口報單、包裝或產品上以中文或其他語文標示具有耐燃或防焰性能者,須經檢驗合格始得銷售,惟無上揭標示者,得視為非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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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112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609634000號;包裝;商品檢驗;報單;進口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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