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發任用及實施實務訓練範圍機關(構)學校現職公務人員,於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原服務機關同意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等級、類科相當且不占原報請分發職缺時,均可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寄發分回原任職機關申請書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施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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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102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北市人貳字第8620866000號;人事行政;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分發;服務機關;實務訓練;職缺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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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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