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示民國74年 6月 5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生效前,以妻名義登記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後二年內,以夫名義重購土地或先以夫名義重購後二年內再出售,如該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非屬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應可依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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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918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607359100號;土地稅法 第35條 說明 民法施行法 第6條 說明 民法親屬編 第1017條 說明;土地增值稅;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特有財產;財產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10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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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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