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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之人員,如最後在職當時已有可資適用之資遣法令,可否從優依該院前令頒「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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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43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四字第8603886200號;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 說明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戒嚴時期;進修;資遣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6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1997-06)。[函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之人員,如最後在職當時已有可資適用之資遣法令,可否從優依該院前令頒「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待命進修實施要點」]。《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8d/5c.html(2025/01/17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13/8d/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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