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關於申請人以耕作其共同生活戶之父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列為現耕農地,申請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其父取得農地之期間應滿六個月以上之計算,以繼承登記之原因發生日期起算滿六個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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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D970212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北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法三字第8602327400號;土地登記;申請人;共同生活戶;自耕能力證明書;現耕農地;農地;繼承登記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7-04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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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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