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怡立企業有限公司等五十八家自來水管承裝商未依限期另行補僱合格技術員、技工違反規定應自公告日起停業三個月處分並請於文到十五日內將登記證等繳回至處分期滿申請復業發還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G965725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
出版者:
臺北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1996-12
語言:
中文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